我院依法对“3·23”抢劫伤害学生致死案件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发表时间:2008-06-30
 
 
    近日,我院通过认真审查,依法对“3·23”抢劫伤害学生致死案件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周某某通过网上认识后密谋抢劫。2008年3月23日下午,林某某带备作案工具一把西瓜刀与周某某一起跟踪两名女学生准备实施抢劫,但由于两名女学生乘摩托车到佛山市第一中学下车后进校,致其无法实施抢劫。下午18时许,两被告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文沙桥底持刀抢劫准备回校的学生陈某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林某某遂用西瓜刀将陈某某砍伤,抢走钱包后两被告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某因失血过多致死。
    案发后,我院、禅城区院高度重视,廖东明检察长指示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掌握案件进展情况;禅城区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提前介入,及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不久,该案由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并经禅城区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立即派出业务骨干快速办理此案。于2008年4月以抢劫罪对林某某、周某某两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据市院公诉科、禅城区院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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